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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邯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魏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邯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10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0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某某、张某某,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冒用“**旅游公司”的名义,向中老年人宣传“299元办理会员卡可享5次短途旅游”的活动。部分中老年人办理会员后,参加了魏某某组织的开封、鹤壁等地游玩,魏某某又以预交长途旅游费用为由收取杨某某、盛某某等人钱款。2019年5月中旬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逃匿,彼时多数会员只享受一次短途旅游,报名参加长途旅游的会员均未成行。经侦查机关查证,被害人共计177人,共缴费76064元。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组织旅游支出共计约5万元,实际获得诈骗资金约2.6万元。 

2019年7月10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其家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表示认罪认罚,综合本案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其行为属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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