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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邯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邯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汉族,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21981********,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号**栋**单元**号住户籍地。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邯山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杨某某与其朋友陈某某在邯郸市邯山区**街**饭店吃饭。饭后被不起诉杨某某和被害人陈某某因争抢支付饭费发生口角,双方互相推搡中,被不起诉杨某某将被害人陈某某摔倒在地,致被害人陈某某左胫腓骨骨折。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杨某某投案自首,并与被害人陈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陈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投案自首,与被害人陈某某系朋友关系,积极赔偿被害人陈某某,取得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危害不大,从轻处理不致再次危害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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