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邯山检一部刑不诉〔2021〕Z10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1960年**月**日出生,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身份证号1304031960********,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镇**村**街**巷**号,现住原籍。因涉嫌酒后驾驶于2020年11月13日被邯郸市交巡警支队邯山三大队查扣,同年11月18日被移送至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分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曹永宾,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21 时许,被不起诉人邢某某酒后驾驶冀D**号的小型机动车上路行驶,在邯郸市刘南线与贾中线交叉口西 100米处,被在此执行测酒任务的邯郸市交巡警支队邯山三大队民警查获,经酒精检测,被不起诉人邢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7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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