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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邯山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邯山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4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现住成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邯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冀D**号的白色大众牌小型汽车,沿邯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东环路与邯大路交叉口北1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秦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7.28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材料、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 周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系初犯、偶犯,且到案后能够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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