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邯山检二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商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3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区**镇**村**队**号,租住邯郸市邯山区**生活区**号,**公司业务员。2018年3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3月28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5月15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商某某、犯罪嫌疑人樊某某涉嫌诈骗罪,先后于2018年5月25日、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8年10月9日并案后移送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4月18日邯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指控被告人商某某涉嫌诈骗的证据不足,建议我院撤回对被告人商某某的指控。我院于2019年5月6日撤回对被告人商某某的指控。2019年5月9日邯山区公安分局将商某某案件撤回继续侦查。2020年8月29日向我院重报。
邯山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1月30日,犯罪嫌疑人樊某某以帮受害人秦某某办理贷款为由,到“**通讯”找到杨某某(身份未核实)尔后杨某某找到**公司业务员被不起诉人商某某,合伙在受害人秦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其个人信息办理了一部分期付款苹果7PLUS手机,贷款4688元,每期还款376.62元,共24期,还款总金额9038.88元。后樊某某带着受害人秦某某到光明大街与和平路交叉口东行一卖电动车的地方又使用其的身份信息贷款购买一辆电动车,贷款金额4000元,每月还款金额259.66元,24期,还款总金额6231.84元。直接让受害人秦某某损失15270.72元。犯罪嫌疑人樊某某、商某某得来的钱财全部挥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商某某的犯罪行为因缺失充分证据,虽经补充侦查后,仍然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商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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