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冀邯山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邯山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31986********,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号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邯山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18日15时00分许,王某某酒后驾驶黑色无牌北京现代小型机动车行驶至廉颇大街与309国道交叉口时被邯郸市交通警察支队邯山大队民警查获。经血液酒精检测,王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46.25mg/100ml。王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