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东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单位内江**医院一分院,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62********,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内江**医院一分院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路**号**幢**号,现住内江市东兴区**小区**幢**单元**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内江**医院一分院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为达到减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通过网络联系到一名自称为“张老师”的中间人,以济南**医药公司和济南**医药公司的名义为内江**医院一分院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1份,金额为748890.5元。
2019年12 月,济南市公安局将案件线索通过公安云端网推送至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于2019年12月24日对内江**医院一分院“12.23”虚开发票案立案侦查,并电话通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到该局接受调查。刘某某经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虚开发票的犯罪事实,并在立案前主动到内江市东兴区税务局补交了因虚开发票少交的税款和滞纳金共计256756.12元。
本院认为,内江**医院一分院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侦查机关立案前主动补交税款并缴纳滞纳金,补偿了国家税收损失。综上,内江**医院一分院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内江**医院一分院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和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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