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庐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599号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03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合肥**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乡**村**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3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冉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何某某(另案处理,微信昵称为“**”)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冉某某在何某某等人的安排和帮助下,以自己名义在合肥市庐阳区等地先后注册三家公司并办理营业执照,之后携带公司营业执照、印章等在中国农业银行合肥分行等银行成功开通两家公司对公账户,随即将公司营业执照、印章、对公账户、U盾等两整套材料出卖给何某某等人,共计获利人民币1200元。后冉某某自觉放弃办理第三家公司的对公账户。
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该案线索并立案侦查。2020年4月2日,冉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自动投案、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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