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41968********,汉族,本科毕业,中共党员,在南阳市宛城区委**机构工作,住南阳市宛城区联合街197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1月2日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我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冉某某驾驶豫R0M5**号别克牌轿车,沿南阳市S103线省道自南向北行驶至268km+800m(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刘宋营村村委会附近)处时,与自西向东步行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南阳市公安局交管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冉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赔偿被害人近亲属34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的供述; 2、证人冉某甲、刘某甲的证言;3、尸体检验报告;4、事故责任认定书;5、现场勘察笔录;6、调解协议、谅解书及收条、身份证明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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