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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冉某某交通肇事案)_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沿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县,住**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6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于2020年4月21日被沿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04日,冉某某驾驶辽10****号变形拖拉机从铜仁市沿河县官舟镇方向往遵义市**县方向行驶。09时40分许,行驶至沿河县**镇**路段,该车车前部位撞上道路右侧同向行人田某秀,致使田某秀倒地受伤,后经送德江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04月05日11时30分死亡。经认定,冉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或者减轻处罚,且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不起诉人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沿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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