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性别**,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91********,**族,****,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16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冉某某醉酒后持证驾驶临时牌照贵A6****的小型轿车,从思南县长坝镇往思南县合朋溪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沙长线(沙沟-长坝)62公里200米(即思南县合朋溪镇烟草站门口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贵AO****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擦而肇事,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某某在现场报警后,思南县公安局民警到现场将冉某某查获,于同日21时25分将冉某某带至思南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冉某某、王某某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经鉴定,冉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6.26mg/100mL。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明知被害人王某某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后在事故现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3月9日,冉某某与王某某达成了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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