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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冉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01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花园**幢**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被不起诉人冉某某因家庭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电话相约在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派出所门口解决。0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冉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从玉溪市红塔区玉龙花园出发,到达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大营街派出所门口处时,将所驾驶的云******号小型轿车停放在门口,与他人发生口角纠纷,民警在处置过程中将冉某某查获。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冉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7.85mg/100mL血,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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