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被不起诉人冉某某驾驶车牌为川******的小型轿车从蓬溪县天福镇向蓬溪县城方向行驶。当日23时12分许,行驶至蓬溪县赤城镇西湖路林盛门业外时,被蓬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挡获,后将其带至蓬溪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两支。经鉴定,所送检的冉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60.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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