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75********,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坝,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厂**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冉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L****号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X527线好帮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路段机动卡点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4.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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