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冉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埔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男,土家族,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79********,大专文化程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户籍地广东省四会市**镇**居委会**房。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22时02分许,被不起诉人冉某某驾驶粤粤A1S****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黄埔区腾讯路进富南路东136米处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从冉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0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物证;3.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4.现场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冉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