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满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曾用名冉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89********,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区**镇**村农民。2020年5月9日被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2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冉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F****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满城区**街7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检验,冉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6.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冉存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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