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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冉某某危险驾驶案)_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川检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011975********,汉族,初中文化达州市**医院保安,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住达州市通川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4日晚,被不起诉人冉某某在达州市通川区凉水井街店“**KTV”唱歌时有饮酒行为,2020年12月25日01时30分许,冉某某驾驶川S*****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达州市通川区荷叶街武装部公交站台旁人行道摩托车停放点驶出,准备往达州市通川区北外镇方向行驶,即日01时38分许行驶至荷叶街与鹅市巷交汇路口处时,被在该路段查缉酒驾的执勤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呼气值为:132mg/100ml,后被带至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接受抽血以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冉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30.8mg/100ml。

本院认为,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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