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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冉某某危险驾驶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67********,土家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本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5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冉某某酒后驾驶贵CR**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道真自治县上坝乡八一社区沿竹王大道、民顺东路、新城路往道真自治县县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新城路200米(小地名:后山)路段时,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值为155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道真自治县人民医院抽血并送检。2020年09月07日,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冉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4.5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冉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是初犯,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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