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7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冉某某驾驶营运性质的渝D6****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丰都县双路镇莲花场上出发向双路镇场镇方向行驶,沿途搭载乘客,当车行驶至双路镇场镇背后路段时被丰都县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查,该车核载9人,实载16人,超过核载7人,属于严重超过额定乘员。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与检察机关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陶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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