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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冉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铜检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2018年5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8年10月15日至29日;自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1月9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10月26日至2018年11月25日;自2019年1月4日至2019年2月3日)。

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4月2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冉某某饮酒后驾驶渝C2****小型轿车从**街道往**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小学外时,由于操作不当,将车驶出公路外,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铜梁区公安局民警出警后发现冉某某有酒驾嫌疑,遂将其控制,对其呼气酒精含量进行测试,检测值为174mg/100ml。经鉴定,事发时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6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认定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不足。理由是根据在案证据,证实冉某某酒后开车的事实仅有冉某某的供述,无法形成证据锁链。

综上所述,本案认定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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