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克山检诉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91970********,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克山县**镇**村**组农民,住该村。2020年12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克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2日14时40分许,冉某某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克山县北兴镇东门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冉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3.9mg/100ml。
本院认为,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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