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69********,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黑龙江省甘南县**乡**屯,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甘南县**乡**屯,现住址黑龙江省甘南县**乡**屯农民,住该村;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6时许,冉某某酒后驾驶三轮电动车,沿S309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巨强村邮局十字路口附近时,与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由徐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相撞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冉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在等待公安机关处理期间,冉某某与徐某某双方达成和解,冉某某赔付徐某某一桶50斤白酒,双方未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冉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冉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04.7mg/100ml,冉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冉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齐齐哈尔市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酌定不起诉实施细则(试行)》、《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参考标准(试行)》、《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要求,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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