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晚,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八公山大队在八公山区102省道0110公里100米处,开展查处酒驾违法行为统一行动,当晚20时25分许,冉某某酒后驾驶皖D29***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查缉点,民警依法对其进行检查,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90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即将冉某某带至淮南市东方医院集团新庄孜医院,由专业医务人员抽取其体内血液待检;2019年12月23日,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冉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8.6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