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洋检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88********,汉族,大学文化本科,教学人员,陕西洋县人,住陕西省汉中市洋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0时4分,被不起诉人冉某某驾驶陕FY****号小型面包车沿洋县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青年巷路口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是198mg/100ml,民警即将冉某某带至洋县医院急诊科对其静脉血样提取。
2020年4月7日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酒精定量检验,结论为: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送检的冉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6.19mg/100ml。
冉某某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本院认为,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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