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71979********,汉族,小学文化,经商,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现住安化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1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冉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的江铃牌小型轿车,从安化县羊角塘镇潘溪村朱家组夏某某家出发,行驶至平洞高速274公里冷市收费站入口处时,被高警局益阳支队安化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体内酒精浓度为130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安化县中医院进行血样采集,将血样送至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22.63mg/100ml。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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