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冉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包庇案)_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涉黑检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81978********,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城口县******号。因殴打他人于1995年7月23日被灵宝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寻衅滋事1999年8月1日被灵宝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包庇犯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4月11日灵宝市公安局故县分局以“胡某某被爆炸后烟雾熏死”立案侦查后,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明知陈某某等人可能涉嫌爆炸犯罪的情况下,仍按照陈某某的指使于2001年4月23日到公安机关做虚假证明,干扰公安机关侦查方向,致使该案无法及时侦破。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冉某某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明知他人是犯罪的人仍到公安机关做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构成包庇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和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冉某某包庇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为五年,目前无证据证明冉某某在五年的追诉期限内又犯罪,因此冉某某包庇犯罪已过追诉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同时解除公安机关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冉某某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