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镇**村**组**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6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廖某某(另案处理)于2017年7月、2019年2月在珠海市香洲区先后成立“珠海亿缘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万商国际艺术品展览有限公司”,对外宣称自己的公司具体服务内容包括:1、艺术品甄选咨询过程;2、艺术品网展网销;3、艺术品国内展览销售(自营店销);4、境外代理销售,推荐,竞购。廖某某经营的公司不具备拍卖的资质,但在实际工作中要求业务员对客户声称本公司可以拍卖或者委托拍卖。
为了更好地利诱客户,廖某某自称花费300多万元装修了珠海市香洲区**中心**楼的公司,组成以温某某(另案处理)、游某某(在逃)为核心公司管理层,再把公司分成业务部、后勤部、财务部、接收投诉处理部等部门,先后招募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等数百人培训成为公司业务员(经理);自2017年9月开始以“套路拍、套路展”的方式实施违法犯罪。目前已经接受姜某某等118位被害人报案,涉案金额共计465300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