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镇**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7日至6月30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明知秦某甲(已判决)、秦某乙(已判决)等人利用卡酷(IKOS)设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接受秦某甲等人的雇请为其放哨。期间,上游犯罪人员通过远程操控秦某甲等人架设的卡酷(IKOS)通信设备拨打电话诈骗6人,共计诈骗人民币191096.11元。被不起诉人冉某某获得“工资”人民币4800元。
2020年8月4日,被不起诉人冉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1年1月5日被不起诉人冉某某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4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秦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缴非法所得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退缴的非法所得人民币4800元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由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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