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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冉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岱检一部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01988********,土家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村**组**号,现住泰安市岱岳区**镇***工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下午,在泰安市岱岳区**镇**工地内因使用钢管问题,崔某某、冉某、冉某某与王某某发生争执后,被不起诉人冉某某与王某某、王某在打斗过程中,造成王某及王某某受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王某右膝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左前额部损伤构成轻微伤;被害人王某某伤情属于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双方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认罪认罚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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