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5231980********,土家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莲湖区**路**小区**栋**室,住临潼区**街**社区**栋**单元**层**号,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1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冉某某与其妻子王某某,在西安市临潼区代王街办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生活区2区2号楼北侧停车场,因琐事与孙某某、刘某某夫妇发生争吵。在王某某与刘某某发生厮扯时,冉某某用拳头击打刘某某胸部,刘某某用手阻挡,致刘某某左侧2、3、4肋骨骨折,右手第5掌骨骨折。孙某某见状阻挡,被冉某某用拳在胸前拨了一下倒地。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刘某某对冉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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