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东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327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8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冉某某在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吉臣演绎会所内喝酒时盗走被害人谢某某放在3号卡座桌下的一部白色苹果11手机,并将手机调成飞行模式后藏匿在男厕所第一个坑位旁的墙缝中。同日2时许,公安机关将冉某某查获,并追回被盗的白色苹果11手机一部。经攀枝花市东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白色苹果11(4+64G)手机在2020年6月8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叁仟叁佰贰拾捌元整(¥3328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还赃物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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