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1〕51号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7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松烟镇遵义路**号,现住址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1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2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至2020年8月16日,犯罪嫌疑人白某某(已起诉)、与孙某某(已起诉)分别8次组织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已起诉)、简某某(已起诉)、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等人在新蒲新区虾子镇虾子社区路边场地盗窃了贵州**有限公司的钢管,其中冉某某与孙某某、白某某一起实施了一次盗窃钢管的行为,并先后四次在明知孙某某交给其保管的现金系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为其代为保管。
本院认为,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鉴于其在盗窃犯罪中其辅助作用,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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