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官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3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住忠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0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4年1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2日被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6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10日、2020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21日21时许,冉某某进入昆明市宫渡区某小区4-15-1室被害人陈某某家中,在三楼卧室盗窃了5万元现金和价值9.5万元的首饰、手表后逃离现场。经现场勘验和DNA比对,三楼卧室西侧阳台栏杆上提取的手印痕迹系冉某某所有。2019年9月13日,冉某某被抓获归案。
经本院审查并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案赃物未追回,仅以现场提取的冉某某的手印痕迹难以认定犯罪事实,本院认为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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