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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冉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住巴中市巴州区****菜市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0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冉某某与其朋友张某某在巴州区**镇**街**网吧上网,冉某某趁张某某不备之机,将其放在座椅上的一部三星S8+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961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冉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2019年2月11日,冉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冉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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