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93********,汉族,群众,无业,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户籍地为武清区**街**路**园**号楼**号,住址为武清区**街**路**园**号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沙佩滋,天津莫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系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派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保安,其于2020年3月3日下午,趁无人之机,将**公司放在一楼吧台处的雀巢牌速溶咖啡16条盗回家中。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于2020年3月16日晚,借巡逻时周围无人之机,从**公司一楼吧台、一楼总务室、三楼大厅等处,将该公司一次性蓝色口罩200个、日本白元加湿立体型口罩6套、赛远牌一次性防护口罩5包、kamaduo牌醇香意大利咖啡豆3包、咖啡猫牌白砂糖22包、Double A牌A4纸1包等物盗回家中。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于2020年3月21日早上,趁无人之机,从**公司一楼总务室内,将该公司防疫大礼包3套盗回家中。
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一次性蓝色口罩200个因具体信息不详不予受理,其他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091元。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被盗一次性蓝色口罩200个、雀巢牌速溶咖啡16条、kamaduo牌醇香意大利咖啡豆2包、咖啡猫牌白砂糖22包、Double A牌A4纸1包、防疫大礼包2套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冯某某等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光盘11张。
本院认为,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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