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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冉某某盗窃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农民,住临沂市罗庄区**村。2020年4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冉某某在莒南县坊前镇坊前社区门口“芜湖小笼包”店内吃饭,将被害人程某某遗忘在邻桌座位上的黑色女士提包盗走,包内有3300元现金及身份证件、银行卡一宗。当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冉某某被莒南县公安局坊前派出所抓获归案,同日,坊前派出所将被盗提包及包内现金等物品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但其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还赃物,自愿认罪认罚,故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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