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冉某某等六人侵犯著作权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162号

不起诉人冉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市人,公民身份号码230182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市**镇**村**组,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

  被不起诉人谯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村**组,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镇**里**村**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河北秦皇岛市海港区人,公民身份号码232101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 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市人,公民身份号码2301821989********,汉族,中专文化,现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镇**村(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市**镇**街**村),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河北省秦皇岛市人,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92********,汉族,大专文化,住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号(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号),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冉某某、谯某某、常某某、李某某、郝某某、姜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谯某某、常某某、李某某、郝某某、姜某某等人所在的秦皇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没有得到《***奇》(又名“***奇”)游戏著作权人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的许可、授权的情况下,于2020年6月下旬由该公司负责研发部的李某某带领职员开始制作出《***奇》(又名“***奇”)游戏外挂,制作出外挂后由该公司负责机房的郝某某带领职员利用该游戏外挂批量化、自动化进行游戏打金,以此获取大量游戏金币;在非法获取到该游戏的游戏币之后,再由公司负责销售部的常某某带领职员把非法获取的游戏币低价贩卖给游戏玩家,非法经营数额为159780.8元。冉某某、谯某某、郝某某、姜某某是公司主要负责人,郝某某负责机房,姜某某负责联系业务,李某某负责研发,常某某负责销售。

本院认为冉某某、谯某某、常某某、李某某、郝某某、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涉案公司及人员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公司达成谅解,被害人请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姜某某、李某某、郝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且六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冉某某、谯某某、常某某、李某某、郝某某、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