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5195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街道办事处**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利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9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第一次退回利川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利川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二次退回利川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利川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利川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9年上半年,被不起诉人冉某某与秦艺、何某某筹建利川市大地通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欲流转牟某甲及村民牟丙高、牟某乙位于利川市榨木村十组小地名“碑榜”的土地修建办公楼和厂房,后因规划等问题,该土地并未流转。
因利川市政府启动龙船调公园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秦艺、冉某某、何某某商议利用“碑榜”的土地套取国家高额征地补偿款。后秦艺、冉某某、何某某、牟某甲虚构牟某甲、牟丙高、牟某乙位于“碑榜”的土地已以105万元的价格流转给**公司的事实,先后伪造《农村土地流转合同》、《责任地流转协议》,秦艺还指导牟某甲出具六张合计收到土地流转金105万元的假《收条》。
2013年6月初,秦艺安排何某某复印伪造的资料,由秦艺、冉某某、牟某甲上交利川市龙船调项目建设指挥部,要求补偿**公司105万元,否则将不配合征地拆迁工作。2013年6月20日,利川市农村经管局出据《关于**公司土地流转合同的鉴证意见》,初步认定土地流转无效。秦艺、冉某某、何某某、牟某甲仍坚持要求补偿105万元,并由秦艺指导何某某写了一份证实流转属实的《证明》,冉某某、牟某甲找榨木村十组的部分村民签字捺印。
2013年11月13日,利川市龙船调项目建设指挥部向利川市公安局报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利川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 恩施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利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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