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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冉某某等5人盗窃案)_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沿检刑不诉〔2020〕00000004号

被不起诉人冉某甲,曾用名冉某乙性别:**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82**********族****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住**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被沿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冉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日,田某某电话联系田维信讲思渠镇一口道村盖上组的人搬迁了,留有棺材在屋头,二人约好次日晚上去盗窃棺材。2019年12月2日18时许,田某某伙同冉某甲、罗某丰三人驾驶一辆车牌为贵DY****的白色四轮小货车,到达思渠镇前锋村田某某家,并在田某某家耍到晚上22时许,由田某值的妻子杨某秀带领田某某、冉某甲、罗某丰一同开车前往思渠镇一口道村盖上组,对朱某家棺材实施盗窃,在将棺材盖子搬至车上后被人发现,于是开车逃跑,途中将盗窃所得棺材盖子藏匿公路外面草丛中,开空车逃跑过程中,田某某、罗某丰、冉某甲被民警抓获。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盗窃的棺材盖子一块市场价值为2033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冉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又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沿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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