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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冉某某绑架案)(公开版)_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4197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住**路**村

本案由云南省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涉嫌绑架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30日、1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1月27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报经检察长批准于2019年10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云南省泸西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因孙某甲、孙某乙未履行完被迫签订的赔款协议。2010年6月,刘某某安排戴某某、王某某将孙某乙押回泸西。戴某某遂联系路某某,路某某通过冉某某的介绍又联系了王某甲、徐某某二人。后路某某等人将孙某甲带回泸西*厂,直到孙某甲家人按刘某某要求将230万元打入指定账户后方才将其释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泸西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泸西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泸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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