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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冉某某职务侵占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344号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93********,土家族,大专文化,贵州**公司原综合管理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镇**村**组。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任职于贵州**公司期间,利用担任该公司电商交易平台综合管理员的职务便利,通过该公司门店在电商平台上补走线上支付流程的订单过程中,伪造总部财务已确认供应商订单表,并混合在其他的总部已确认订单表中,同时用自己朋友银行账户伪造成供应商收款账户,于2018年8月1日侵占公司支付资金人民币142248.3元,于2019年1月28日侵占支付资金72560元,两次共计侵占人民币214808.3元。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于分别于2019年4月18日、5月5日将上述两笔侵占资金归还贵州**公司,并于2020年6月2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较小,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且所侵占公款已全部退还被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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