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冉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万州检刑不诉〔2020〕Z372号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小区**栋附**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不起诉人冉某某与陆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利用透视麻将赌博以骗取余某甲等人的钱财。随后,陆某某在网上购买了两幅透视麻将及特制隐形眼镜,并伙同冉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将万州区余家镇余复路50号“迎春日租房”201房间内麻将机内的两幅普通麻将均替换为其购买的透视麻将。

2020年3月下旬的一天,陆某某与王某某邀约被害人余某甲等人到“迎春日租房”201房间打麻将。陆某某与王某某向被害人隐瞒了其戴上隐形眼镜可看到麻将背面和两侧标记的真相,通过相互配合骗取余某甲等人4000元。2020年3月29日,陆某某与谭某某(另案处理)采用上述相同的方式,骗取余某甲、杨某某等人20000元。

2020年4月22日、23日,涉案的两幅透视麻将及两瓶隐形眼镜瓶先后被公安机关扣押。经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扣押的两幅麻将中随机抽取10颗麻将在特殊光线的照射下,从麻将的背面及两侧均能够显示麻将牌面相对应的标记。

2020年4月23日,被不起诉人冉某某被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余某乙、何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余某甲、杨某某、刘某某等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万州公鉴(声像)[2020]4号鉴定文书;

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