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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冉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20〕Z876号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8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梁平区,住重庆市渝北区**栋**楼(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镇**街**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3日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1月1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初至2019年6月,徐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重庆市渝北区和两江新区投资成立了北京**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公司”)、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等公司。上述公司以重庆**公司为总部,其余公司为分部具体负责实施诈骗活动。

上述公司招聘无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为业务员,公司采取集中培训,发放诈骗话术单等方式,教授业务员在网上利用微信寻找被害人,让业务员自称专业看风水的先生,利用免费看手相等封建迷信,引诱被害人加微信好友并帮助推广,然后再向被害人推荐付费测算生辰八字,在给被害人讲解测算结果时,根据被害人问及的感情、事业、婚姻等方面的运势,故意夸大负面的解释,获取被害人信任后,诱骗被害人购买公司的产品以解决自身运势问题。

上述公司由公司负责人对公司进行全面管理,下设部门经理、组长、业务员,通过上述诈骗方式,形成了以徐某甲为首要分子,李某某、胡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骨干分子,陈某某、徐某乙、吴某甲、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一般成员的犯罪集团。

2019年3月8日,被不起诉人冉某某入职**公司,任业务员,经审计,被不起诉人冉某某任职期间诈骗金额为78989元。

2019年7月29日,被不起诉人冉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冉某某已退出全部犯罪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查获经过、业绩表、工资表、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罗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吴某乙、柴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审计报告;

6.指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量刑情节,案发后已退赃退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1216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不起诉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不起诉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不起诉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被不起诉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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