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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冉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5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2020年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冉某某非法持有火药枪一支,经鉴定,所持有的火药枪具备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本院认为,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火药枪一支,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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