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冉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75********,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思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7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思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8时许,冉某某在乌江流域支流六池河内进行非法捕捞,后靠岸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被扣押渔船(小木船)1艘,渔网4张,渔获物28尾,无珍稀鱼种。案发后冉某某自愿增殖放流了鱼苗6000尾,修复乌江流域水生资源。

本院认为,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渔网移送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