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冉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401985********,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县**乡**村**组**号,现租住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工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某,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镇**社区**庄**号,现租住于江苏省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冉某甲、杜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济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济南市长清区**街道**村新村建设工程的开发商, 2019年3、4月份冉某乙承包工地的劳务,被不起诉人冉某甲负责民工的现场施工和安全管理,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系工地塔吊工人。工程开工后**公司未支付工人工资,冉某甲等人多次带领民工信访。经相关部门协调,2019年10月24日下午**公司的齐某某到改造工地**项目部板房内发放民工工资,至当晚8点多因资金问题齐某某停止发放,要求离开,民工不同意。22时34分齐某某报警,**派出所值班民警朱某某、张某某出警,23时许到达**村改造工地一板房,发现民工将齐某某围困在板房内,民警表明身份,要带某某离开时,遭到民工的阻拦、围困。在板房内冉某甲捶民警张某某胸口一拳,拽走张某某的执法记录仪,杜某某踢张某某腿部一脚;多名民工在院内围困民警朱某某。后经民警劝说民工情绪逐渐平息,冉某甲归还执法记录仪,民警撤离。事后,被不起诉人冉某甲、杜某某取得民警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冉某甲、杜某 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冉某甲具有如实供述、取得谅解的情节;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具有自首、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甲、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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