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岑检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冉某甲,曾用名冉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6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住岑巩县**街道**街**商住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岑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吴龙正,贵州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岑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冉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5日21时24分,被不起诉人冉某甲持C1型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贵HF****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岑巩县大园路往岑巩县㵲水路方向行驶,当车行至上瑞线1758公里600米处(岑巩县第三中学路段)时,被岑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冉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后将其带至岑巩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冉某甲血液乙醇含量结果为105.2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冉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与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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