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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冉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綦检刑不诉〔2020〕Z224号

被不起诉人冉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0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万盛**乐园工作,住重庆市万盛区**镇**大道**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7月31日至2020年8月31日、自2020年10月15日至1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1日至15日)。

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冉某甲伙同冉某乙、张某某等人于2020年3月26日4时许在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家属小区楼下一巷道内将一辆价值人民币2676元的灰色的玉麒麟牌电动车盗走。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冉某甲主观上是明知冉某乙要盗窃电动车而给予帮助从而系与冉某乙共同盗窃电动车,还是认为该电动车是冉某乙已经盗窃完成或其他途径获得的电动车而仅仅是收购赃车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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