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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冉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酉检刑不诉〔2020〕Z75号

被不起诉人冉某甲,男,194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41946********,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镇**村**组,住重庆市酉阳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冉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中旬,被不起诉人冉某甲在酉阳县**乡**村**组付某某家山林里发现两棵“黑塔子”树,后告知冉某乙,并在冉某乙的授意下,以“偷挖”的方式,与冉某乙共同盗窃付某某家山林里的两棵“黑塔子”树。后经重庆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评估和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棵“黑塔子”树价值人民币32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冉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冉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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