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冉某甲诈骗案)_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忠检刑不诉〔2020〕Z38号 

被不起诉人冉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在读学生,现住重庆市奉节县**镇**社区居委会**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由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冉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27日至2020年7月1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初,被不起诉人冉某甲同黄某甲(另案处理)共同商议在QQ上发布售卖低价二手手机的虚假消息,诱骗被害人通过QQ商谈手机售卖事宜,再以预付手机货款、运费为由,诱骗被害人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扫码支付的方式将钱款转账到指定的微信或支付宝账户,骗取钱款按由具体同被害人联系的人分八成,另外一人分得剩下的二成。被不起诉人冉某甲、黄某甲共同作案至2019年2月19日,后冉某甲回学校学习。被不起诉人冉某甲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3928.8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7日至10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冉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袁某某人民币1200元。

2.2019年2月11日至12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冉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914.8元。

3.2019年2月15日至16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冉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冉某丙人民币814元。

被不起诉人冉某甲于2019年4月25日被忠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不起诉人冉某甲、黄某甲于2020年7月9日将赃款全额退还上述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结果等;

    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主体信息查询结果、微信转账交易明细、支付宝主体信息查询结果、支付宝转账交易明细;

4.证人证言:证人蒲某某、冉某丁、张某某、周某某、冉某乙、向某甲、黄某乙、向某乙、谭某某的证言;

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冉某丙、李某某、袁某某的陈述;

6.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冉某甲、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冉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诈骗数额相对较小,积极向被害人退赔,无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其系在校学生,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需要对冉某甲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冉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忠县人民法院起诉。

     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第二部分第(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不起诉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不起诉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